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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條例的政策歷史

中國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1998修訂的《森林法》提出“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森林資源和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為保證退耕還林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於2002年發布了《退耕還林條例》,對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貼作出了明確規定。2008年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遊地區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2010年2月25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其中第三十壹條作出補充規定,即“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設立的生態效益補償範圍。在鞏固現行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豐富了生態補償的內容。

在推進生態補償試點方面,各地相繼出臺了流域、自然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等政策文件。浙江省出臺的《關於進壹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是在省級層面系統開展生態補償實踐的突出範例。10年來,我國先後開始實施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西南巖溶地區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甘肅甘南黃河重要供水區等具有壹定生態補償性質的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總投資超過7000億元。同時,開展了大規模的水汙染治理工作,加大了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投入2000多億元用於重點流域水汙染治理和城市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杜英指出,目前,我國生態補償機制還存在補償範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相對單壹、資金缺乏、政策法規建設落後等問題。中國將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立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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