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生產
在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程序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法院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
第二,內容
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首先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對被告的實體權利請求。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也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陳述第三人的意見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和雙方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
第三是調解的結果。即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三,法律
調解協議和僅記錄在案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可以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首先,結束訴訟。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方式之壹。調解協議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終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民事訴訟程序也已終結,人民法院可以不再繼續審理。
第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調解協議中得到確認,民事糾紛已經解決。雙方不得再次對這種法律關系提出異議。
三是不得就同壹事由、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調解協議生效後,民事糾紛已經依法解決的,當事人不得以同壹訴訟標的、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原告調解已和解的離婚案件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的,也可以在六個月期滿後提起第二次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解決。
第四,調解協議不得上訴。調解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達成的。當事人壹旦接受調解協議,就意味著放棄上訴權。因此,無論是壹審、二審還是再審程序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能提起上訴。
第五,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性。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各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生效後,義務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