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符合有關規定的MLM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1,組織、領導12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支付的傳銷資金,共計250萬元以上;
3.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壹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發展60人以上參與傳銷活動的;
4.造成參與傳銷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等罪的,,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