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四種繼承方式:
(1)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繼承人與贍養人訂立協議,由贍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的生、養、葬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轉移給贍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由法律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在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最有效,遺贈次之,法定繼承最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