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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婚姻的法定要件。與婚姻登記不同的是,它們缺少形式要件,即沒有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沒有這個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壹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將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依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應依法解除同居關系。

3.他們之間的身份關系是不同的。在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都被視為夫妻,所生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壹男壹女同居是違法的,雙方不存在夫妻身份關系,所生子女是私生子。

4.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是不同的。在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在生活中獲得的財產被視為夫妻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否則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5.他們有不同的合法繼承權。事實婚姻中確立的夫妻可以根據法定繼承相互繼承。同居男女都不享有法定繼承權。除非壹方立遺囑,否則其遺產歸共同生活的另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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