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工資結算責任,實行全程監管。
在規定用人單位是欠薪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招用農民工、使用非法派遣的農民工、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發包工作任務等特殊情況下的欠薪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使用建設單位出資建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落實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
提出了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職責。應加大力度,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3.強化監督手段,確保工資支付。
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的財務賬目、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4、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
明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代替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並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保存至少3年。
5、針對工程施工現場,制定詳細的專項規定。
規定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人工費和工程款單獨核算制度、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實名制管理制度、總包工資支付制度、工資保證金制度。
為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特制定上述規定。與此同時,各地也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的宣傳冊,同時也以實際行動滿足農民工的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