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包括以下情況:
1,該勞動者在單位因工負傷;
2.因工作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
4.或在單位安排的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意外下落不明的。
工傷認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勞動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申報工傷,並盡可能提供醫療證明和事故證明等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傷,並將勞動者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
3.醫療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診斷和治療,出具相關證明和報告;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6、根據審核和鑒定結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7.如有異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
綜上,申請材料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