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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有必要戴口罩嗎?

防疫措施有上千種。第壹,在公共場所戴口罩,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這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如果妳拒絕在公共場所戴口罩,妳將不得不承擔法律後果。案例壹:7月26日上午10左右,鎮某(女,58歲)到臺山臺城新美琴市場購物,因未戴口罩被市場拒絕。鄒不僅不聽勸阻,還想強行闖入市場。在工作人員的堅持下,鄒沒有“得手”。

鄒某很生氣,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並發生肢體沖突,被執勤民警及時制止。經詢問,違法行為人鎮某對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其進行了說服教育,鄒某主動認錯,保證以後遵守規定,並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終,甄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1 8月18日,雲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壹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進入菜市場,在菜市場門口被疫情防控人員攔截。趙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毆打工作人員。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趙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趙某欲進入菜市場未戴口罩。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耐心勸說,但趙仍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最終,趙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例三2022年3月初,雲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公安機關查獲轄區群眾查某、付某、周某、周某、李某未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佩戴口罩,經勸說教育無效仍拒不佩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公安機關分別對上述五人作出行政處罰。凡是被警察提示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的。,且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其佩戴口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將給予警告或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外出公共場所佩戴口罩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公民在公共場所拒絕佩戴口罩是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警察有權執法。出入公共場所壹定要戴口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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