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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財產保全不告知當事人嗎?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被執行人(即被申請人)不會提前收到通知。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財產進行保全,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請人逃避債務和轉移資產,所以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不會通知被申請人,但在財產保全後,會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申請人在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同意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的復議意見合理,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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