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客欠門面租金怎麽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付錢。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所以對於拖欠租金的行為,妳可以要求他們補租、提前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等。,取決於妳簽的合同。
二、門面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門面租賃合同,雙方就門面、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租賃條款達成協議後,視為合同成立。
門面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門面租賃合同的效力:
(壹)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比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審查租賃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但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門面,就應該可以出租。
建設部1995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門面,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 *有房未經* * * *同意;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章建築;
6、不符合安全標準;
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門面租賃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應註意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屬於處分權;
(二)明確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等基本條款;
(3)裝修賠償等問題。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房屋是否可以裝修,租賃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後如何處理裝修結果;
(四)房屋是否可以轉租;
(5)房屋及配套設施等的維修義務。;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處理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或發生不可抗力和征用。
由上可見,出租房屋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補足租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