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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應該遵循處方的原則。

醫師應當遵循根據醫療、預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中藥物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原則處方。

醫師是指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醫師法》第二條對本法所稱醫師進行了界定。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醫法》中出現的醫生絕大多數是指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比如第十五條,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以壹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再比如,《醫師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申請註冊。顯然,壹個取得了醫師資格的人,是不能被稱為醫師的。醫師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非醫生簡介:

《醫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的執業行為是違法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非醫師”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還是僅指未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

在《開業醫生法》被廢除之前,衛生部有兩份關於非醫生身份的答復。《衛生部關於具有醫師資格但未經執業註冊的人員從事執業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鄭偉法〔2004〕178號)是“取得醫師資格但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從事執業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衛生部關於無註冊執業醫師在家分娩致人死亡有關案件適用法律和移送問題的批復》(衛法〔2006〕483號)是“取得醫師資格但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未經註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由非醫師行醫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原衛生部的答復,醫師是指通過註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只考取了醫師資格證的,還是非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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