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臺版圖書和進口圖書的展銷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圖書展銷活動分為全國性展覽活動和地方性展覽活動,分別標註為“XX年全國圖書展銷”和“XX省(自治區、直轄市)圖書展銷”。全國性的書展可以每年舉辦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每年舉辦壹次地方書展。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家協會、中國圖書發行協會均可申請舉辦全國性圖書展銷活動。
具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出版發行單位和省級出版發展行業協會,可以申請舉辦本省地方性圖書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托承辦全國性圖書展銷活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地方圖書展銷活動,原則上僅限主辦省的出版發行單位參加。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準,可適當邀請鄰近省份的國有書店參加。第六條舉辦書展,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舉辦。
(壹)全國性圖書展銷活動,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地方圖書展銷活動,必須經主辦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意,報當地省級出版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第七條申請舉辦圖書展覽活動,應當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展覽計劃;
(三)主管機關的意見;
(四)參展企業名單;
(五)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名單;
(六)相關管理措施;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條舉辦書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銷售和展覽的圖書不得含有違反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3)嚴格遵守出版發行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增減批發折扣。嚴禁以任何名義收受回扣或給予錢物和從事免費旅遊等活動,嚴禁場外交易。
(四)實事求是地宣傳和評價在售圖書。
(五)講信譽,信守合同,合理收費,熱情服務。第九條書展原則上不評選優秀暢銷書,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入選的優秀暢銷書,不得冠以“民族”或“中國”的標簽。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舉辦或參加展覽活動資格、罰款、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壹條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28日發布的《關於舉辦國內書展活動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