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證件查驗登記表。
企業應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後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收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應根據登記表和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壹並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核實後,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正式申請後,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後,向企業簽發《出口退稅登記表》;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壹式五份);
2、出口貨物報關單(用於出口退稅);
3、出口收匯核銷單(用於出口退稅);
4、出口商品銷售發票;
5.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6、出口退稅商品購買憑證申報清單;
7、出口退稅申報貨物清單;
8.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通知及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