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是:
(1)從金額上看,個人吸收20萬元,單位吸收1萬元以上;
(2)戶數方面,個人吸納30戶,單位吸納150戶以上;
(3)造成個人經濟損失65438+萬,單位經濟損失50多萬。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1年起施行。
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者非法集資的情況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
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籌集資金。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常見的有: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店鋪”、“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