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保證。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骨幹,解決國家發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對法律進行細化和補充。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國務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了壹大批行政法規,涵蓋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壹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行使地方立法權,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了壹大批地方性法規,為保障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實施,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