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壹般的法律模式分析,車位、車庫“歸屬”是開發商的權利,是否願意出租或出售是開發商的權利。然而,在我國特殊的房地產開發模式下,車位的“產權”有其特殊性。開發商從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權,建房後分房按面積賣給業主,形成了復雜的建築物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擁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不僅擁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即房產證登記的不動產,享有絕對所有權,還擁有* * *擁有和* * *管理小區部分部分的權利,既是壹種所有權,也是壹種基於財產的成員權和公共管理權。
開發商出售車位不出租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確車位產權性質。小區車位產權復雜,有的歸開發商所有,有的歸業主所有,有的歸國家所有。目前,居住區停車位主要有三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在非建築區劃內,占用業主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人防車庫或停車位。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車位、車庫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輔助設施,在性質上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但這並不意味著車位、車庫從屬於專用住宅部分,因為車位、車庫是相對獨立的。應當通過出售、附贈或者租賃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實踐中,租而不賣、賣而不租的做法並不違反法律。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應當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使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