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損害賠償中車禍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如下:
十級傷殘精神撫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級傷殘,以3000為基數,每增加壹級,精神撫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級傷殘精神撫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級傷殘,以20000為基數,每增加壹級,精神撫慰金增加4000-5000元;
壹級傷殘等級或被害人死亡,精神撫慰金5萬元。
2.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因素有哪些?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麽?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精神損害賠償仍以財產形式為主要救濟手段。
廣義的精神損害賠償包括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補救措施是補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方式是財產救濟的手段,即侵權人向受害人支付財產以救濟受害人被侵害的權利的基本形式。通過賠償來補救財產損失,是財產救濟的壹種手段;非財產精神損害賠償仍然是財產救濟的壹種手段。
(2)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補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多種功能,如補償功能、懲罰功能、撫慰功能、調節功能等。,但作為財產補償,其基本功能必須是填補損害。就財產損失而言,賠償的目的完全是填補損害。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絕大多數精神損害不能用財產標準衡量。但設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以財產的形式補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被害人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補償具有明確的填補損害、平復損害的功能。在這壹點上,雖然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有所不同,但在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上是壹致的。
(3)我國民事立法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之壹是賠償損失。
我國的損失賠償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失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形成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完整賠償結構。本案中,確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為財產責任,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壹次車禍,對於壹些特殊人群,如老人、殘疾人、嬰幼兒或孕婦,即使賠償持有人所受傷害不構成殘疾,法院壹般也會基於人道主義酌情判決精神損害賠償;但不會超過交通事故導致傷殘、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