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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名詞解釋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危害社會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從而產生這樣的結果的心理態度。在判斷過於自信的過錯時,主要是看該行為是否應當避免,這也是避免義務和避免能力的統壹。罪刑法定: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罰”,即“罪必須法定,刑必須法定”。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自首:犯罪後主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這是我國刑法中從犯的法律概念。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標誌的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壹個危害行為,而犯兩個以上罪的犯罪形態罰金是指強制行為人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作為壹種財產刑,其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金錢,這是罰金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顯著區別。累犯:犯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服刑期滿或者被赦免以後,在壹定期限內又犯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人。

《刑法》第六十五條(壹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過失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的任何時候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以累犯論處。數罪並罰是壹人所犯數罪並罰的制度。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並罰是指非法拘禁罪,是指人民法院對在法定期限內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後,根據法律規定的數罪並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制度,是指以拘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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