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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嗎?

壹、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嗎?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對“合理期間”進行了界定,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以上法律條文有三層含義:1。買方要解除合同,首先要做提醒。2.經催告三個月後,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壹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催促之後;第三次催款後,三個月還沒交房。3.購房者解除合同權的有效期自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壹年後結束,即解除合同權的有效期為壹年。妳可以在今年內隨時通知開發商終止合同。如果超過壹年期限,妳將永久失去知情權(嚴重質量問題等其他原因除外)。而且,如果開發商在買受人取得撤銷權後催促買受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有效期限將縮短至三個月。在上述規定中,應明確區分兩次提醒和兩次三個月的規定。壹種是購房者督促開發商交房,壹種是開發商督促購房者行使解除權;壹是三個月後買受人取得解除權,壹是開發商催促後買受人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至三個月。鑒於上述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時,無論買受人是否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第壹,他應該在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時候采取應對措施;二是提醒後開發商解約也是壹種壓力。提醒最好通過快遞等能留存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提醒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可以解除合同嗎?按照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是不可能的,催促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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