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夜間”是指晚二十二時至早六時。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有這些類別中的行為,它是擾亂人民。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我國現行國家標準規定了GB 3096-2008和《聲環境質量標準》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噪音限制規定:
晝夜分類
0級50分貝40分貝
1級55分貝45分貝
2級60分貝50分貝
3級65分貝55分貝
類別4: 70分貝和55分貝
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環境噪音對人們的工作和休息有害。當人們被噪音問題困擾時,可以先請具有國家資質的相關檢測機構,對環境噪音或室內噪音進行系統科學的檢測。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後,如果發現其噪聲確實超標,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或當地專門處理噪聲汙染的部門(如環保部)投訴,環保部門會根據國家環保標準和相關法律對超標噪聲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