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墜物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1.高空拋物侵權等同於* * *危險行為* *危險行為,又稱準* *同壹侵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四條前款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據此,* * *具有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 * *具有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並造成損害後果,且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情形。在* * *同樣的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該行為,但無法判斷誰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失,因此屬於因果關系推定。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壹般情況下只有壹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這個人在壹定範圍內(比如整棟樓)是混雜的,不知道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所以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系的推定。由於上述區別,高空拋物侵權不能等同於危險行為的處理。2.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對建築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壹些法院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視為對建築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是基本思路。造成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墜落時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這種情況下,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二、擴展信息: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引起的侵權行為有以下不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直接指向加害人的行為,即高空拋擲物體的行為;而造成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損害的侵權行為,直接指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雖然《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將《民法通則》第126條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道路、橋梁、隧道等人造構築物(第16條第1項),但堆放的物品滾落、滑下或者倒塌(第65438條樹木被推倒、折斷或者果實掉落(第1條第3項、第16條)等,但是,從第126條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來看,尚不能對第126條的擴展進行解釋,以涵蓋行為人從高空拋擲物體的行為。《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僅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而且應對負責人的行為或其照管的事物造成的損害負責。《法國民法典》是對壹般侵權行為的二分法,為後來的立法和理論所繼承。高空墜物違反我國相關法律。高樓拋落物可能造成傷害,損害他人健康,侵害他人利益。最重要的是,這是社會上的不文明現象。我們必須避免這樣的不文明現象,不僅是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為了他人的安全,更是為了遵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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