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在農村修建別墅大院和私人廳堂;嚴禁以流轉為名非法占用或買賣宅基地。
2.嚴格執行“壹戶壹宅”的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有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贈與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房”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分類認定和處理。
擴展數據:
新宅基地政策的意義;
1.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是振興農村、富裕農村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盤活農民承包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三塊”。目前,正在認真落實和確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和閑置宅基地合理利用。
各級農業農村(農村)管理部門把盤活閑置土地作為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抓手和重要引擎,充分激活閑置土地和農村資產“沈睡”空農房,壯大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潛力,促進鄉村振興。
2.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是家庭住房政策的需要,是利民惠民的需要。農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在法律上規定“家家戶戶有房”,“家家戶戶有房”。
各級各部門要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農民住房需求,優先安排符合土地規劃要求的村民,撤村並居,疏散廢棄農房,有償退出農房,通過宅基地轉讓等方式。
3.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工作,是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的需要。目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滯後,存在占用耕地、道路、水利設施等違法現象。同時,村民建房管理也缺乏權責統壹,“能看的管不了,能管的看不見”。
以前是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但是縣級面積大,監管不到位。鄉鎮很容易發現村民的違建問題,卻無權處理。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造,應當依法經鄉鎮批準,按照權責統壹的原則,全面落實鄉鎮管理責任,解決村民違法建房問題。
百度百科-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