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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合議庭:英文為Collegial panel,或稱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的集體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除部分簡單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律由合議庭審理;二審案件、再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均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層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的,而是臨時的,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庭長或庭長參加案件審理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人應當服從多數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不直接審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下列疑難、復雜、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提交院長討論決定:1。擬判死刑;2 .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3.檢察院抗訴;4.在社會上影響很大;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6.審判結束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應當在合議庭的基礎上討論案件,並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對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特別註意: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判決書、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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