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不直接審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下列疑難、復雜、重大刑事案件,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提交院長討論決定:1。擬判死刑;2 .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3.檢察院抗訴;4.在社會上影響很大;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6.審判結束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應當在合議庭的基礎上討論案件,並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對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特別註意: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判決書、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