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數據
案例:銅川壹男子私刻派出所公章騙取車輛理賠6000余元。
銅川市公安局新分局正陽路派出所的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了壹條線索。壹男子在對車輛進行理賠時私自刻下派出所公章,最終被民警識破,退回6089元,並非其本人索賠。
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民警在保險公司找到了壹份“特殊”的證明。這個證明上的派出所公章和正陽路派出所的大致相同,但有完全不同的點。
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介紹,這份證明是不久前進行車損理賠的車主上交的,同時向警方提供了車主的信息。當民警找到車主喬某時,喬某稱已將車輛借給其朋友焦某使用,之後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事宜由其朋友焦某辦理。
當民警轉身找到焦,看到民警手中的“證明”時,終於低頭承認這是他私自出具的偽造證明。
焦某,男,48歲,銅川人;文,女,45歲,銅川人;兩人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銅川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取保候審,案件正在深入調查中。同時,車主喬某在得知此事後,也主動向保險公司退還了違章保險賠償金6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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