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的適用範圍是:稅務機關負責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就現行有效稅種而言,具體適用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征收),等等。但是,我國同外國締結的稅收條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有關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征管,規範稅收征管,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已於1992年9月4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並將於10月4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65438+經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