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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男壹女如何異地登記結婚?

法律主觀性:

第壹,男方在異地應該怎麽做?

男女雙方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向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異地申請重新登記結婚或者再婚的,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二、結婚證和重新登記結婚有什麽區別?

(1)目標受眾不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追加補充婚姻登記針對的是符合《民法典》關於婚姻的本質要求,已舉行結婚儀式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手續的男女;補領結婚證是指已經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遺失或者損壞,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補辦結婚證的。

(2)程序不同。

重新登記結婚必須符合婚姻登記的全部法定條件,雙方必須同時在場,且只能在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不需要雙方同時到場。當事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處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補發。

(3)婚姻效力的起始時間不同。

婚姻重新登記的效力“自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必備條件時開始”;補辦結婚證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原結婚登記時起計算。

(4)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含義不同。

雖然重新登記結婚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兩人共同生活之日(如果同居時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求),但是這種效力的可追溯性並沒有體現在結婚證上。重新登記出具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重新登記的日期。以後當事人對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確認該婚姻發生法律效力的真實時間。補發的結婚證應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在“登記日期”欄填寫原登記日期。

3.補辦結婚證的程序是什麽?

補辦結婚證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然後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雙方夫妻關系仍然存在的(當事人離婚或喪偶的,不再補辦)。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後,向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由工作人員審核;

(2)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補辦結婚手續;

(3)補辦結婚證。

辦理專業申請等手續可以委托他人,但婚姻等個人事務不能代為辦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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