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以前在壹家公司工作。當時我老公在給老板開車,在壹次事故中受傷了。工傷賠償金額因各種原因壹直未支付。直到離開工廠四年後,我和其他員工壹起去仲裁,打官司。打官司兩年後,因為單位破產,判給的賠償金才支付給我們。但是養老保險壹直拖著。質疑清算組,清算組的回復:需要原單位花名冊等其他相關證明。因為原單位已經破產,沒人能開具證明,所以養老保險交不上來。和我們壹起的是兩位以前的同事。
本來指望清算組還個公道,沒想到清算組代表的是原單位。如果妳能少付他們錢,妳就少付,不管妳當時的情況如何。傷心!沒辦法,多方打聽,勞動仲裁回復:養老保險我們不給仲裁!經偵大隊:仲裁兩年後妳才來,我們這裏沒法立案。仲裁前妳為什麽不來?其實在仲裁之前,律師就說要等到仲裁之後。由於不懂法,我們也就放心了。誰知道兩年後仲裁才下來,時效直接過期!!我找到市經貿委,經貿委打了很多電話,說清算小組要對我們的情況負責。
壹圈又壹圈。其他幾個同事已經放棄了。但是我不能。是多年的養老保險,我們夫妻倆加起來很多。經過壹夜的輾轉反側。我決定,即使我離開,我也要拿回我的保險。上班有什麽理由不交保險?
第二天,法院,仲裁,經偵大隊,養老保險業務處。我會去任何地方。如果其他都不行,我就去找政府的人防辦。沒想到去了養老保險所。經過多次交涉,養老保險辦最終表示,清算組可以前去辦理。至於單位的相關證明,完全可以用壹個獎狀代替。
哦,其實這些清算組應該知道,清算組的工作人員應該都是學法律的。如果他們不知道這壹切,他們還配得上自己的工作嗎?如果我們自己不去找,十幾萬的養老保險就沒了嗎?
感謝自己沒有放棄!我想以前的同行也應該很感激我吧!哈哈,大團圓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