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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和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是的。

中國的法律體系壹般包括以下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總統將簽署總統令予以公布。所以法律的層次是最高的。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款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制。這些解釋將涉及法律的應用。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其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還有壹種司法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用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律法規在全國也是通用的,是法律的補充。他們成熟後會被添加到法律中,地位僅次於法律。法律法規常被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相當於各地的最高權力機關。地方性法規大多稱為條例,有的是法律在當地實施的細則,有的是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性法規開頭有很多地方名稱,比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規章制度:制定者為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且這些規章制度僅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還有壹些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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