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罪是指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給付義務,致使案件執行無法有效執行,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該罪的適用條件包括:被執行人明知是義務而拒絕履行;或者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妨礙債權人享有財產權的。我國刑法對拒不執行罪有比較嚴格的定罪標準,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被執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第二,該行為是對人民財產權益的侵犯;第三,行為需要符合刑法中罪名定性的最低量刑標準。實踐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可以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為了更有效地打擊老賴行為,我國還制定了壹系列措施,如建立信用記錄、限制乘坐高鐵等。
老賴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他該怎麽辦?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以考慮追究拒不履行罪的刑事責任。
拒絕犯罪是打擊老賴行為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義務,避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各級法院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老賴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良好的經濟信用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 *被執行人具有財產能力,經人民法院依法催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轉移、隱匿財產,致使債權人無法取得債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