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麽?
經濟合同成立或簽訂時,必須有相應的必備條款,必須明確規定相應的事項。不明約定或遺漏條款,必然導致日後履行中的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的條款是指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合同中所有不可或缺的條款稱為主要條款或法定條款。原因必要條款是合同不可或缺的條款,沒有原因必要條款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必備條款包括以下(1)、(2)、(3)、(4)、(5)、(6)、(7)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不是必備條款。
(1)馬克。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買賣合同中銷售的商品和合同中完成的工作。
(2)數量和質量。計算量的計算標準必須規定合理的或多或少第40條正負尾數。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必須具體明確。
(3)價格和報酬。價款和報酬是取得產品和接受勞務的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價款。價格和報酬是用貨幣表示的。合同還必須明確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壹切經濟活動都要有壹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要有明確的期限。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也很重要,如果是自己提貨,要明確提貨地點;交貨應明確交貨地點、運費承擔、標準和運輸方式。
(5)合同前的履行條件(如包裝和驗收方法)。包裝主要是為了購銷合同。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數量驗收應在交貨時進行驗證。如果沒有提出異議,本合同應被視為已全部履行。質量驗收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
(六)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由於合同壹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法律責任。
(7)法律規定和合同性質的其他條款。
(8)雙方約定或壹方要求的條款。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經濟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當是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有關報酬的履行期限等。,而且協議要盡可能的詳細以免以後發生糾紛,即使有糾紛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