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用法律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證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