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需要犯罪嫌疑人(之前由辦案人員委托或轉達)和犯罪嫌疑人家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委托,且為堂兄弟,不能委托;
3.目前看守所的人只能委托律師會見,不允許家屬會見。
4.根據新法,現在律師可以不經批準會見,只需委托,也就是說,剛被抓進看守所的律師當天就可以會見。
第二,偵查階段可以見律師嗎?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3.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與刑事案件流程相關的問題可能不是特別了解。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那麽這個時候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在這個階段會見當事人,是要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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