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國企改制的註意事項:壹是股東資格。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有企業本身不得是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但原國有企業出資人或者新出資人應當是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對於原國有企業吸收本企業職工(50人以上)成為有限公司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會可以作為公司的投資主體代表全體或者部分職工行使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職能;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企業法人協會和自然人可以作為改制企業的股東。其次,就是註冊資本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時,應當對原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以凈資產作為出資。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經財政部門確認。吸收新資本的,還應當提交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報告。非法人企業依照《公司法》改建為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第三,是國有資產處置。國有企業改制時不得中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以財產抵押或質押貸款的企業,其重組方案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無法收回的債權和待淘汰報廢的資產損失,可根據實施中介機構、專業技術、司法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後,從凈資產中核銷;國有企業劃撥土地的處置權和收益權屬於同級政府。第四,是債務問題。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原企業債務由改制後的有限公司承擔;企業通過擴大資產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在企業中的股份參與,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新設立的公司承擔。改制後新設立的公司是原企業法人資格的延續,原企業法人無需辦理註銷手續。因為國企改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具體事項多,蘊含著諸多法律風險,尤其是國企產權轉讓會涉及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國有資產管理、國家對特定行業的管理等諸多問題,如果不能壹壹妥善解決,就會功虧壹簣,前功盡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