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
2.準備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孩子的戶口本和出生證明、變更撫養權協議草案。
3.公證。如果雙方同意變更撫養權,且變更對孩子的生活有利,可以選擇對變更撫養權協議進行公證。
4.法院判決。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或者壹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5.戶口遷移。變更撫養權後,壹般需要到當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戶口登記手續。
辦理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書;
2.孩子的戶口本和出生證明;
3.起草了變更監護權的協議。
變更監護權的協議應當載明:監護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探視權等。
綜上所述,以上步驟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比如孩子已經滿八歲,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孩子的意願。另外,如果雙方距離較遠,或者涉及財產較多,可能需要額外辦理法律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母*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