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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國家賠償標準

第壹,我國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政府負擔,由各級財政撥款,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給賠償請求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二、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標準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按日計算。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拘留;

4.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與行使職權無關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 *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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