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評價標準是判斷法律中各種事物的價值時所遵循的準則。它主要用於解決兩類問題:
①價值確認,即確定什麽樣的要求、期望、行為或利益是合法的,符合法律的理想和宗旨,因而值得從法律上予以肯定和保護;同時,需要確定什麽樣的要求、期望、行為或利益是不正當的,違背了法律的理想和宗旨,因此應當從法律上予以禁止和取締。
②確定價值排名。所有法律的價值大小、高低、多少都不壹樣。各種法律價值的實現需要相應的資源和機會,而這些資源和機會總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將法律的價值按照壹定的順序進行排列組合。當那些低位的值與高位的值沖突並且不能同時擁有時,將優先考慮高位的值。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堅持的法律評價標準。
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及其中國化的理論成果,中國法治建設應堅持以下評價標準:
①生產力標準。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中國生產者努力探索和解決的重大課題。理論和實踐告訴我們,在評價法律現象的價值時,首先要堅持生產力標準,根據是否有利於我國社會生產力的進步,是否有利於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是否有利於在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上改善人民的生活條件。
②人道主義標準。其核心含義是:以人為本,壹切政治法律制度,壹切社會活動,只有有助於實現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才是有價值的。以任何借口踐踏人權都是對人的尊嚴的侵犯,是社會主義法治所不能允許的。
③現實主義原則。對法律現象的價值評價必須從社會現實出發,而不能從脫離現實的“烏托邦”和“理想國”出發,法律價值評價標準的具體內容必須根據現實需要的變化進行豐富和調整。
④歷史主義原則。在評價歷史上出現過的各種法律現象的價值時,我們必須持有壹種歷史的態度,即我們應該從歷史發生時的角度,而不是從“現在”的角度來看待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