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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車禍,車輛逃逸怎麽辦?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具體處理如下: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所謂“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本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二款第(1)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這裏要註意“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第壹,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後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後不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將傷者送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後逃逸的,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60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刑法在理論上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許多不同的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逃逸罪是壹種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其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因此,解釋規定,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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