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下列事項進行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二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五)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