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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停業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財產;凍結存款、匯款等。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責令停產停業壹般適用於下列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其行為後果嚴重的;

(2)加工生產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商品(如藥品、食品、保健品等)等違法行為。)已經威脅或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或者出版發行對人民精神生活有負面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征。

第壹,這是對行為資質的壹種懲戒,適用於需要取得資質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二是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責令停產停業只是暫時不能從事被停止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依法整改,嚴格依法推進生產經營,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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