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壹般適用於下列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者有嚴重違法行為,其行為後果嚴重的;
(2)加工生產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商品(如藥品、食品、保健品等)等違法行為。)已經威脅或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或者出版發行對人民精神生活有負面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征。
第壹,這是對行為資質的壹種懲戒,適用於需要取得資質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二是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責令停產停業只是暫時不能從事被停止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依法整改,嚴格依法推進生產經營,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