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廠、變電站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發電廠、變電站中與發電、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以外的各種專用管道(溝)、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大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針、消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三)水電站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及附屬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塔用梯子和腳釘、導線穿越水路的防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誌及附屬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下電力電纜及電纜連接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架、電纜井、蓋板、檢修孔、標誌物、水線標誌及附屬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變壓器、熔斷器、計量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壹)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延伸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壹般情況下,各級電壓導體邊線的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m
500千伏20米
在工廠、礦山、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面積可以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的延伸距離不應小於最大計算弧垂和最大計算風偏後導線邊線的水平距離與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壹般為線路兩側各兩海裏(港灣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壹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壹般不小於各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