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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護內容是什麽?

占有是對物的壹種事實上的控制,對占有的保護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完善物權制度。占有財產法的保護可以分為自助和公力救濟,即主張占有保護的權利。1.占有保護請求權是法律賦予的保護占有事實的權利。占有是事實而非權利,自然不可能通過權利的外在表現產生壹種救濟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作為壹種救濟權利,實際上是法律賦予的,使實際占有人能夠繼續維持其占有,維護社會的和平穩定秩序。其功能只是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並不涉及占有權利的歸屬。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相關,是基於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防禦性請求權。權利人享有物權時,自然享有物權請求權。事實上,物權請求權並不需要特別的法律授權,而是物權效力或權能的自然體現。其作用是恢復物權的完善狀態,使物權的歸屬得以確定,所以壹般是終局的、確定性的。2.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要件是占有受到侵害,占有保護請求權只有在占有受到侵害時才產生。作為物權內在功能的外在體現,物權請求權從壹開始就存在,即物權請求權同時獲得,當物權受到侵害時,就成為“潛在的”權利,成為可行使的權利。3.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的存在為基礎,沒有物權就沒有物權請求權。占有人作為主張占有保護的權利行使主體,可以有權占有,也可以無權占有,即使無權占有,也受法律保護,他人不能強行占有,因為占有是對事實和秩序的保護。在權利占有中,所有者的權利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的權利。4.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是迅捷的。同時,如果長期不行使,他人對占有的侵害已經成為既成事實,形成了新秩序,而這種新秩序的破壞有時是不恰當的。因此,法律往往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設定較短的期限。如我國臺灣省《民法》規定為1年,性質上為預定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此外,在訴訟中經常適用簡易程序。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財產返還請求權除外,可以隨時行使。原則上,根據訴訟方式行使物權請求權的,適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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