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證壹定要主動及時。如遇刑事案件撥打110,警方會立即報警。舉報越及時,證據收集越及時。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收集的拖延大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的拖延。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在命案中,首先要調查與失主有恩怨的人,通過調查逐步縮小嫌疑範圍,確定重點嫌疑人。
3.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客觀性意味著反對先入之見和主觀臆斷。全面,即既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又要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
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壹點非常重要。目前,收集和提供證據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其次,取證的方法壹定要合法。為了保證收集的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且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要深入細致地收集證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往往不同於表面現象。
依靠群眾,結合科技手段,因為任何犯罪都會留下痕跡。找更多的人去調查,妳能收集到的線索就越多,妳就越全面。而不是未經審判就告訴群眾自己有嫌疑,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喊口號,用輿論壓制正義。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獲取證據,鑒定證據的真偽。
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註意保守秘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保存。原始證據不能長期保存或附卷的,應及時拍照、復印,並做好詳細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