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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賬戶轉賬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借款人與借款人就貸款達成協議時,貸款人將貸款支付給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這其中,其實有兩種法律關系。

(壹)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

貸款人與借款人屬於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貸款人有義務支付約定的貸款金額,借款人有義務按時償還本息。貸款人向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支付貸款時,視為支付義務已經完成。借款人是否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屬於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另壹種法律關系,與出借人無關。

(2)借款人與第三方的委托關系

第三方受借款人委托催收貸款,實質上形成委托關系。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由借款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賠償相關損失。但委托關系只在借款人和第三人之間生效,出借人不受委托關系的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仍然只對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根據“舉重若輕”的原則,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借款合同,讓受托人代為收款,受托人沒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合同的效力體現在:1,合同對雙方的約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表現在權利和義務兩方面。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也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也有權獲得救濟。另壹方面,合同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或者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以它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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