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成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下列以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為壹方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1,各種合同糾紛;2.債權債務糾紛案件;3、侵權賠償糾紛案件;4.房地產糾紛案件;5.鐵路企業破產案件;6、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7.勞動爭議案件。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可以受理除專利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糾紛。二、成都鐵路運輸法院可以受理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當事人壹方原是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但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路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等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各類民商事糾紛。三、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糾紛。四、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各類民商事糾紛的當事人,既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又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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