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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的區別

法律解析: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按照這個概念的定義,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是沒有企業特色和特色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征,其行為特征體現為以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為目的,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根據上述對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於,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和經營的,體現了“非政府”的特征。但兩者在組織性質、組織特征、組織職能、組織權益、組織政策五個方面有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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