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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化的互動

直接生活方式測定法。這意味著生活方式在與生活方式相關的法律中具有直接的決定性作用,是這些部門法律規範的物質來源。

首先,有什麽樣的生活方式,就有相應的關於生活方式的規律。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貴族官僚壹夫多妻制為輔的壹夫壹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締結模式,男女順從的夫妻關系,形成了中國封建婚姻家庭法;阿拉伯人壹夫多妻的生活方式決定了阿拉伯法律對壹夫多妻制的認可;歐洲壹夫壹妻制的生活方式決定了壹夫壹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民族關系也是生活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的民族關系決定了民族法規的產生和內容。很多單民族國家是不可能產生國家法律法規的。古羅馬的民族法是羅馬民族與周邊民族關系的衍生物。蘇聯歷史上各民族的相對獨立,決定了法律對各民族相對獨立的承認。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是中國大民族雜居、小聚居現狀的產物。

其次,生活方式的發展變化引起相關法律的發展變化。生活方式有自己的歷史,與社會形態的變化有關,但沒有必然聯系。因此,生活方式法律法規的變化主要受生活方式的影響。伊斯蘭法律體系中很多國家的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程序法、勞動法甚至刑法都是西化的,但是他們的家法、繼承法卻頑固地保留著。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的婚姻家庭關系仍然剛性地保留著伊斯蘭教的特征。

再次,生活方式內容的變化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的產生,或者導致傳統法律部門出現調整新的生活關系的法律法規。比如,人們把汽車、火車等現代工具列為消費對象,產生了交通法規和生活噪音的控制;由於試管嬰兒和代孕母親的誕生,家庭婚姻法乃至刑法出現了新的規範;隨著印刷品、電影、電視、錄像等影像資料被用於消費,對腐朽文化的控制也會產生新的法律法規。由於人們對食品消費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食品法律法規必然會應運而生。因為飛機是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所以形成了壹系列制止飛機內犯罪、反對劫持飛機的技術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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