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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條款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驗收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施工安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挪用列入建設項目預算的安全生產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挪用費用20%至5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施工前未詳細講解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

(二)施工現場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爛尾樓內設置職工宿舍;

(四)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未采取專項保護措施的。

建設單位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和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整體提升;

(四)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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