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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是否沖突?

第八十八條數個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內容由數個生效法律文書分別確定的,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

好吧,所有的債權人都沒有執行標的的擔保權益,

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予以賠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

得到補償。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第九十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已經人民法院確認執行。

貨幣支付的有效法律文書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財產的分配。

第90條是關於是否參與分配的問題,其潛在含義是幾個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與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分配;第88條講的是不匹配順序的問題,即物權優先於債權,時間在前時間在後。這兩篇文章講的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擴展數據:

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執行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8條、第516條代替。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分配: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優先權持有人和擔保權益持有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並主張優先權。

被執行人是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按照財產保全、查封措施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的解釋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債權不能全部清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如果他們有擔保權益,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要求優先受償。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順序,

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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