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多久會被列入黑名單?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其內容履行義務。此時,如果壹方不積極履行,甚至故意不履行,另壹方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現在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是:申請強制執行後多久不履行,會不會被列入黑名單?首先要知道,這裏的“黑名單”並不是壹個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專業術語,而只是普通人的常用表達,主要是指失信的人。近年來,我國壹直在加大對這類失信人員的打擊力度,因此壹旦被列入黑名單,必將對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甚至影響其父母、子女和配偶。結合《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法律上實際上並沒有相應的關於什麽時候將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的規定。只是意味著只有符合規定,才能將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主要包括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飛機票、軟臥列車、高鐵列車以及壹等座以上車票的列車等。這樣會對失信人員的生活和工作產生壹定的影響,促使其盡快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新修訂的《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院可以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包括: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2.通過偽造證據或者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或者抗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3.通過壹些違法行為逃避執行,包括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通過隱匿、轉移個人財產等方式逃避義務。4.在規定的1年期間,被執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違反相應的財產報告制度5。違反《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中的消費限制令,可能不僅限制被執行人,還涉及被執行人子女,如明確規定不得就讀高消費民辦高校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簽訂相關和解協議的。雖然和解協議在法律上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必然會將其列入無正當利益且拒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失信人名單。因此,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後,應積極履行義務。如果此時認為判決、裁定的內容有錯誤,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再審。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後,最終有可能推翻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但是,也要特別註意。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看,即使申請再審,也不能實際停止執行之前的判決或裁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