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上,員工經常會因為工作對他人造成傷害,那麽員工因為工作對他人造成傷害是什麽呢?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授權或者指示,在工作和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對於這種損害,單位是否應該對員工的作品侵權負責?下面我們壹起來學習壹下。
第壹,單位是否應該對員工的工作侵權負責。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即使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壹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民法典》第1191條(2021至1實施):“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二,單位對員工的工作侵權行為負責後,能否向員工追償?
《民法典》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能否向員工追償。根據實際先例,雇主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向雇員追償。如下所示:
1.對於員工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支付給了第三人。對於員工的職務侵權,用人單位壹般要先承擔賠償責任。
2.員工的侵權行為是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受雇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實踐中,單位是否應該對員工的作品侵權負責?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知道,此時,如果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侵犯了他人,那麽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否則就要由員工個人承擔責任。